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GJ 18—86)
時間:2022-05-26 10:13:50   作者: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廠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為了保護城市下水道設施不受損壞,保證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保障養護管理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污染,充分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特制定本標準。
1、本標準適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所有單位 (含個體戶》的污水水質控制。
2、各城市因自然條件和污水成分不同,可根據本標準制定地方標準;在有條件的城市,亦可根據本標準的原則采用總量控制。
3、本標準由城市市政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并執行。
一般規定:嚴禁排人腐蝕下水道設施的污水。嚴禁向城市下水道傾倒垃圾、積雪、糞便、工業廢渣和排放易于凝集的堵塞下水道的物質。
嚴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劇毒物質 (氰化鈉、氰化鉀等)、易燃、易爆物質(汽油、煤油、重油、潤滑油、煤焦油、苯系物、醚類及其他有機溶劑等)和有害氣體。醫療衛生、生物制品、科學研究、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嚴格消毒處理,除遵守本標準外,還必須按有關專業標準執行。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標準外,還必須按《放射防護規定》[GB J8—74(內部試行)〕執行。水質超過本標準的污水,不得用稀釋法降低其濃度,排人城市下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