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時間:2021-11-24 10:28:58   作者:畜禽糞污處理設備廠家
日前,吉林《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2/ 3094—2020),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吉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廳發布,標準將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有關標準分級規定:
1、項目規模≥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按GB 18918的規定執行。
2、規模<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分級標準適用范圍見表1。
3、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
其他農村污水處理相關規定
1、規劃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應將生活污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GB/T31962的規定。
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宜回收利用,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尾水利用于農田灌溉的應滿足GB 5084規定,用于漁業的應滿足GB 11607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應滿足GB/T 18921規定。
3、自然村(或行政村)具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應將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模累加,按累加的處理規模執行相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