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各地的農村污水治理新標準
近年來,農村污水治理成為我國鄉村振興重要的一環,但是一路走來并不輕松。雖然取得了長足發展,也走過不少彎路。但隨著各地紛紛開始出臺有關農村污水治理的相關政策和標準,開啟了治理之路新篇章。
國內各地農村污水治理新標準
北京市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訂并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612-2019)。
對于新(改、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準分一級、二級、三級等三檔、一、二級標準又分為A、B標準,分別對應了不同的處理規模和排放去向。
設置的包括pH、SS、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等控制指標。并且指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宜因地制宜,優先選用生態處理工藝。
上海市
上海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1163-2019)于2019年7月1日實施,標準分一級A、一級B兩檔標準,設置的包括pH、化學需氧量、SS、氨氮、總氮、總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動植物油等控制指標。
同時要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合理處理處置,并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經處理污泥達到相應泥質標準后,可就地還田、還林。
廣東省
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 44/2208-2019)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標準分一級、二級、三級等三檔標準,設置的包括pH、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動植物油、總磷、總氮等控制指標。
同時指出提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利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江蘇省
江蘇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 3462-2020),標準于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該標準用于設計日處理能力<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湖南省
湖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1665-2019),于2020年3月31日正式實施。
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該標準填補了湖南省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空白”,對提升湖南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湖北省
湖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2/1537—2019),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實施。
針對農村水體黑臭問題,該標準選擇PH、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4項污染物作為基本控制指標,工藝可達標性強;總氮、總磷和動植物油3項污染物則作為選擇控制指標。
本標準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且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山東省
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3693-2019),于2020年3月27日起實施。
標準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四項作為基本控制指標。另外,標準選取總氮、總磷、糞大腸菌群數、動植物油四項作為條件性控制指標。
本標準適用于規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山西省
山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726-2019)于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
山西省農村污水處理標準共分為3個級別,主要依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和排水去向來劃分。
河南省
河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820-2019)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規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河北省
河北省《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13/2171-2020),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標準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物、總氮、氨氮、總磷、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動植物油、糞大腸菌群數等指標。
本文件適用于處理規模在5m3/d(含)~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天津市
天津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889-2019),于7月10日起實施。控制項目包括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和動植物油共7項指標。
適用于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適用于混入工業廢水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浙江省
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安徽省
安徽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4/3527-2019),于2020年1月1日實施。
標準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糞大腸菌群數等指標。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福建省
福建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869—2019),于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
標準選取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等指標。適用處理規模在500噸/日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江西省
江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送審稿)于近日征求意見。
指南規定了設計規模小于500 m3/d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一般規定、預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與設計。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于日前公布,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的水質控制要求、監測、分析方法和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建成區以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遼寧省
遼寧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1/ 3176—2019)于2020年3月30日正式實施。
遼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標準重點控制PH、懸浮物(SS)、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七個水污染物指標。適用于規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吉林省
吉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2/3094-2020),于2020年4月1日發布并實施。適用于全省設計規模500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填補了吉林省農村生活污水的標準體系“空白”,為農村生活污水排放監管提供技術支撐。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3/ 2456-2019),于2019年9月27日正式實施。
適用于規模小于500 m3/d (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海南省
海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6/ 483-2019)于2019年12月15日施行。
適用于規模小于500 m3/d (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重慶市
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征求意見稿)》,規定了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四川省
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于2020年1月1日開始執行。
《標準》嚴格按照國家要求,根據我省農村生活污水單戶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質水量波動大的特點,參考北京、天津、江西等9個省(市)編制標準的經驗,兼顧農村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確定了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監測方法和實施監督等規定,填補了四川省農村地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標準的空白。
貴州省
貴州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2 1424-2019)于2019年9月1日實施,該標準規定了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
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的500 m3/d以下規模(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云南省
云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3/T 953-2019)于2019年12月23日實施,該標準適用于500 m3/d以下規模(不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陜西省
陜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1/1227-2018),于2020年1月正式實行。
陜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值分為三大類:特別排放值、一級標準、二級標準。
其中排入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湖庫岸邊外延2千米范圍執行特別排放標準;排入符合GB3838地表II類、III類水域執行一級標準;排入GB3838IV類、V類水域執行二級標準。
甘肅省
甘肅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2/T 4014-2019)于2019年9月1日實施。
青海省
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63/T 1777-2020)于2020年7月1日實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寧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4/700-2020),于2020年5月28日起正式實施。
《排放標準》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提高了標準的適用性,并全面進行標準分級,保證標準的可操作性,能夠滿足我區當前農村生活污水環境管理要求,對保障飲用水安全和農產品安全,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質量,推動美麗鄉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65 4275-2019)自2019年11月15日起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建成區以外的500 m3/d(不含)以下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試行)》(DBHJ/001-2020),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實施。
《標準》主要根據自治區農村牧區不同區位條件、排放去向、利用方式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區分級、寬嚴相濟、回用優先、注重實效、便于監管的原則制定,采取了嚴格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并規定了農村牧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控制要求。
為我市農村牧區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提供重要技術支撐。
西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4/T 0182-2019),于2020年1月19日起正式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西藏自治區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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